宁海“职业放贷人名录”出炉!记住这48人
格式借条
不填写出借人
借条写着5万
实际拿到手可能只有4万
这些现象都指向了
“职业放贷”行为...
职业放贷人是指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
近年来,职业放贷人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等暴力及软暴力催讨手段,非法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行为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对此,宁海法院根据浙高法〔2018〕192号《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结合职业放贷行为的相关特点,经过审慎的甄别和认定程序,现向社会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单共48人。注意啦!
职业放贷人名录一
(3年20件以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
职业放贷人名录二
(1年10件以上或5件以上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注:字体加粗的11人为两份名单重复人员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法官提醒
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应写明出借人、借款金额、利息等相关信息。还款时,要留有相关凭证,款项还清后,要及时拿回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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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宁海法院 郑珊珊
□ 编辑:林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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